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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是什么(告诉您这几点,尽早做好准备)

日期:2024-07-09 20:45:18     浏览: 100

土地纠纷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法律争议,涉及到财产权益和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它扮演着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角色。而在这些证据中,某些证据可能对一方的胜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被称为最有利的证据。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土地纠纷中最有利的证据以及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土地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具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引起土地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国家政策体制变动、土地权属紊乱以及相邻之间权属界线不清等,土地纠纷的各方当事人需要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将土地确权凭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的文件、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等送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补充所缺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在认定土地纠纷中的证据,必须对上述五种证据,按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审查。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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